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局授权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其鉴定评审工作由经我局核准的气瓶充装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承担,鉴定评审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其审批合格的单位,按附表填写,以市局文函(盖市局公章)报我局发证。附表应同时用电子表格(excel)发 summer8221@sohu.com。
三、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四、各鉴定评审机构在对气瓶充装单位的鉴定评审中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对评审报告内容负责,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